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瓜州县三道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瓜州县三道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付有利,男。
原审第三人: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瓜州县三道沟镇人民政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8)甘092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瓜州县三道沟镇人民政府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