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22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瓜州县居民,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瓜州县居民,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瓜州县瓜州镇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
被执行人: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地址瓜州县南市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225231088W。
法定代表人:张国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瓜州县瓜州镇某某、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甘09民终149号民事判决书,***、瓜州县瓜州镇某某、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应交纳案件款152236.24元、诉讼费2913元、执行费2227元,合计157376.24元。因被执行人***、瓜州县瓜州镇某某、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瓜州县瓜州镇某某、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7376.24元,银行存款不足清偿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股权、设备等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爱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