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

瓜州县昱林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9民终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瓜州县昱林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瓜州县锁阳城镇南坝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55626557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瓜州县南市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22523108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5年5月27日,住甘肃省。 上诉人瓜州县昱林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林公司)因与上诉人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及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县人民法院(2021)甘092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昱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宏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昱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宏光公司、******公司支付261227.63元违约金直至付清工程款为止;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由宏光公司、***承担本案全部鉴定费用;3.判令宏光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依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双方在2017年10月26日签订两组《**御苑住宅小区冬季绿化工程》,两组工程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工程付款时间:第一年甲方向乙方付清工程款的70%,第二年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工程款的20%,第三年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之后,昱林公司立刻开工对项目工程进行冬季绿化作业,昱林公司已经完成工程合同的施工义务,宏光公司、***应于2018年付清全部工程款的70%,至今仍无故拖欠剩余工程款未付。据此,宏光公司、***的违约责任应从2018年算起,但原审错误认定以2020年竣工验收日为起点起算违约金,没有考虑因宏光公司、***拖欠工程款给昱林公司造成的损失,严重损害昱林公司合法权益。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不履行合同或提出合同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的。一经查实,按延期验收时间,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额3%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费用。”昱林公司因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考虑到双方合作关系,并依照因宏光公司、***逾期支付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法律对最高违约金的相关规定,仅主张年利率10.8%的违约金来弥补实际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已进行明确约定,昱林公司诉讼中也减少宏光公司、***的违约责任,但一审无视双方合同约定,在未经宏光公司、***请求减少的情况下以过低利率计算违约金,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给昱林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剥夺昱林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弥补损失、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合法权力。二、宏光公司、***违约拖欠工程款导致本案产生鉴定费、诉讼费等不必要费用,应由宏光公司、***全部承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作出错误判决。 宏光公司辩称,一、昱林公司所提自2018年开始由宏光公司承担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从双方签订的《**御苑住宅小区冬季绿化工程》(1)、(2)对付款方式的约定来看: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交付使用后十五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双方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结算。2.第一年甲方向乙方付清工程款的70%,第二年付清工程款的20%,第三年付清全部工程款。即给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验收合格。本案所涉工程于2020年4月13日还被瓜州县城乡规划局通知整改,后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到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故昱林公司主张宏光公司于2018年即开始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因工程未验收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宏光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合同条款约定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是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并非指合同签订后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故昱林公司主张2018年的违约金是对上述约定时间概念的曲解。二、案涉工程价款已经建设单位瓜州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进行了审定。一审中,昱林公司又再次申请鉴定不符合规定,对此而支出的鉴定费用应自行承担。综上,昱林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辩称,一、昱林公司要求***与宏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1.与昱林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是宏光公司,而非***。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合同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只有合同双方才能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而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昱林公司与宏光公司,故昱林公司无理由要求***承担支付违约金。再者,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分期支付的工程款系同一工程结算的同一债务,对于同一债务而言,其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尽管双方对整体债务约定了分期履行期限和数额,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定整体性、唯一性。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建设工程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为最后一期付款时间届满之日。而且从交易习惯来看,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殊约定,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了分期付款,在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一般也不会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2.***与宏光公司并非挂靠关系。首先,挂靠关系中挂靠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目的的出借账户),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其次,***系宏光公司中标的**御苑小区冬季绿化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即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者,主要是对整个工程的工程项目的组织机构设置、成本、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经济合同审核签字、财务等总负责。所以,***与宏光公司并非挂靠关系,***不承担连带责任。 宏光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工程价款应按宏光公司提供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形成的审计数额确定。案涉瓜州县榆林巷三期(**御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配套项目五标段工程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公司施工,双方均清楚须按建设单位瓜州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要求施工,故双方签订合同时的附件**清单(1)、(2)就是对具体**种类、规格、数量的具体约定。2019年10月28日,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宏光公司及昱林公司对案涉绿化工程进行了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依据**清单(1)、(2)制作了**工程审计决算核价情况表及**管护期清查情况,四方均无异议。2021年5月15日绿化整改验收。案涉工程最终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后形成了审计报告,故案涉工程价款应按宏光公司提供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形成的审计数额确定。二、一审以甘肃正达恒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鉴定认定案涉工程价款错误。昱林公司并未完全按照双方约定的**清单(1)、(2)种类及数量种植**,部分种植的**种类及数量与双方约定的**清单(1)、(2)种类及数量不符。而甘肃正达恒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鉴定是按昱林公司实际种植**进行鉴定形成的鉴定报告。因昱林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种植,在种植过程中多种**均超过**清单(1)、(2)要求的数量,而灌木又未达到种植面积要求,对于昱林公司超出合同范围种植的**,其既没有与宏光公司协商一致、也未取得建设单位的工程签证,属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对宏光公司不产生约束力,建设单位也不会因此给宏光公司增加工程价款,在此情形下,一审按鉴定报告确定工程价款不仅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亦对宏光公司不公平。故本案工程价款应以**清单(1)、(2)为依据,剔除昱林公司超范围种植**价款54100元(其中***超种47棵14100元,白蜡超种45棵21600元,垂柳超种23棵18400元)。三、昱林公司应承担案涉工程款税金,虽然双方对承担税金并出具工程款税票没有书面约定,***公司作为工程款权益人,在获取合同对价时,负有依法纳税和提供工程款发票的法定义务,昱林公司自始至终并没有给宏光公司提供发票抵扣,其案涉工程款发票全部都是宏光公司开具提供给建设单位。故对宏光公司已为昱林公司承担的税款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除。当庭补充如下意见:1.宏光公司认为一审准***公司对工程造价重新进行鉴定违反了法律规定。首先宏光公司与昱林公司签订合同的前提是宏光公司中标后由发包方此前已经答应将中标工程中的绿化工程交***公司施工,在发包方的指引下,宏光公司与昱林公司签订了绿化种植合同,所以合同在发包方的办公室签订,条款也是发包方公司拟定,该事实在一审中昱林公司也是认可的,基于此,昱林公司和宏光公司签订合同时均认可工程价款包含绿化工程的价款要由第三方发包方认定确认的,一审法院准***公司重新鉴定违反了签订合同的大前提。2.甘肃正达恒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结果不科学,不应作为本案工程价款认定的依据。该公司前后出了三个鉴定结论,第一个是590000余元,提出异议后又直接改成710000元,710000元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清单直接结算而成,因又提出异议变更成660000元,可以看出鉴定过程不严谨。一审确定的660000元也存在错误,只是现场勘查了**的种类和数量乘以单价得出的数量,忽略了种植合同中有明确的**清单,清单中有**的种类和数量,经现场勘查***公司种植的**的种类和数量与清单的数量和种类不一致,超出清单范围的**数量和种类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发包方不会给宏光公司计算工程款,昱林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清单的情况下,超出部分宏光公司也不会结算,以该鉴定结论660000元作为本案的依据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3.一审判决结果明显不公,只因为昱林公司施工了该绿化工程,宏光公司不仅没有获利,还要支付额外的工程款,一审也没有支持宏光公司提出的***公司承担税费的请求,宏光公司不仅承担了税款还多支出了工程款,有悖一般常理。 昱林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符合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宏光公司应当依照判决内容支付欠付工程款。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昱林公司在完工后,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同,昱林公司已经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向一审法院提供工程结算书及绿化整改验收签订以证***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并验收合格。后因宏光公司、***原因导致双方无法核算实际工程量,故一审法院依据第三方鉴定结果判定案涉工程量合法合规,该鉴定结果也能基本反映昱林公司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宏光公司、***无理由拒付工程款,拒绝承认昱林公司工程量和鉴定结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依照审计结果判定工程量的要求显然无理,不应得到支持。二、宏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宏光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事实均无任何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宏光公司、***从签订合同之后就无视合同约定义务内容,拒不依约***公司支付工程款。即便如此昱林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暂未主张违约责任,希望宏光公司、***早日支付全部工程款。但宏光公司、***一再违约,拒绝支付工程款,昱林公司无奈之下只能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付清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昱林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求后,宏光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判决内容,并以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的事由提起上诉,继续拖延支付工程款,严重损害了昱林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一审对本案工程款的判决符合客观事实,符合法律法规。 ***述称,同意宏光公司的上诉意见。 昱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宏光公司、***支付昱林公司剩余工程款564740元;2.要求宏光公司、***按年利率10.8%承担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支付的违约金261227.62元;3.要求宏光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28日,宏光公司与瓜州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瓜州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瓜州县榆林巷三期(**御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配套项目五标段工程发包给宏光公司施工;开工时间2016年9月25日,竣工时间2017年9月25日;工程价款为6199110.50元。合同签订后,宏光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26日与昱林公司签订《**御苑住宅小区冬季绿化工程1》(附**清单1)和《**御苑住宅小区冬季绿化工程2》(附**清单2)两份合同,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瓜州县**御苑住宅小区绿化承包给昱林公司施工。合同1约定,乙方(昱林公司)为瓜州县**御苑住宅小区的栽植、管护绿植,合同暂定价款209020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的结算价为准;第一年甲方(宏光公司)向乙方付清全部工程款的70%,第二年付清全部工程款的20%,第三年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工程款……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不履行合同或者提出合同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的,一经查实,按延期验收时间,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额3‰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费用。合同2约定,乙方(昱林公司)为瓜州县**御苑住宅小区的栽植、管护绿植,合同暂定价款424720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的结算价为准;第一年甲方(宏光公司)向乙方付清全部工程款的70%,第二年付清全部工程款的20%,第三年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工程款……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不履行合同或者提出合同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的,一经查实,按延期验收时间,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额3‰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费用。两份合同外,宏观公司又新增81000元的绿植工程***公司进行施工。以上合同签订后,昱林公司为瓜州县**御苑住宅小区栽种了绿植。宏光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支付昱林公司工程款150000元,于2018年5月18日支付昱林公司工程款150000元。2020年5月15日,瓜州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瓜州县榆林巷三期(**御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配套项目五标段整体组织进行了竣工验收。***公司因索要工程款事宜与宏光公司、***产生纠纷。2021年8月25日,昱林公司提起诉讼,1.要求宏光公司、***支付昱林公司剩余工程款564740元;2.要求宏光公司、***按年利率10.8%承担自2017年10月26日至2021年7月31***支付的违约金261227.62元;3.要求宏光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庭审中,双方对工程量及价款有争议,昱林公司申请对其完成工程量进行鉴定。经甘肃正达恒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昱林公司完成绿化工程总造价为667964元。另查明,2021年8月9日,昱林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922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宏光公司的银行存款825967.62元。昱林公司交纳保全费4650元。 一审法院认为,昱林公司与宏光公司签订的《**御苑住宅小区冬季绿化工程1》(附**清单1)和《**御苑住宅小区冬季绿化工程2》(附**清单2)两份合同以及工程签证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宏光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书一份、**御苑小区绿化整改验收会签单已证实昱林公司完成了上述三项工程并工程验收合格,宏光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故昱林公司要求宏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价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对于应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进行结算,以鉴定报告鉴定的667964元确定;扣减宏光公司已付的300000元,宏光公司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67964元;合同约定“第一年甲方(宏光公司)向乙方付清全部工程款的70%,第二年付清全部工程款的20%,第三年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工程款”,宏光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昱林公司要求宏光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但具体数额以该院重新核定的为准;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不履行合同或者提出合同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的,一经查实,按延期验收时间,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额3‰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费用。”合同约定的日利率3‰***公司主张的利率过高,根据法律规定,以2021年度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为基础,酌情加收30%作为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期限应当从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之日2020年5月15日起计算至昱林公司主张的2021年7月31日止;经核算为22253.39元{367964元×3.85%×(1+30%)÷12个月×14.5个月)}。昱林公司主张***与宏光公司系挂靠关系,要求***与宏光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与宏光公司均不予认可双方系挂靠关系,昱林公司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宏光公司提出扣除昱林公司应承担的项目管理费用15285元(按绿化种植过程价款2.5%计算)和税款81997元的辩解意见,昱林公司不予认可,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本案鉴定费10000元,***公司与宏光公司各承担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瓜州县昱林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6796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瓜州县昱林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2253.3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瓜州县昱林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6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6030元,***公司负担3181元,宏光公司负担2849元。保全费4650元(昱林公司已预交),***公司负担2453元,宏光公司负担2197元。鉴定费10000元(昱林公司已垫付),***公司承担5000元,宏光公司承担5000元。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昱林公司提交瓜州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瓜州县**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绿化工程抚育管护承包合同,管护期是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拟证***公司完成了整体绿化后经过了验收,整体绿化面积是5700平米,该合同中涉及的工程就是本案的绿化工程。经质证,宏光公司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1.乙方是瓜州县**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的昱林公司有无关系无相应证据证实;2.合同是2017年10月1日开始履行,宏光公司与昱林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的种植合同;3.该证据不能证实昱林公司的证明目的。***同意宏光公司的质证意见。经审查,该证据形成时间、内容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宏光公司、***亦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宏光公司提交该公司给建设方瓜州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拟证明案涉工程的税率是11%,该票据是中标工程附属工程的增值税发票,绿化工程也属于附属工程,票据金额是400000元。经质证,昱林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附属工程不能等同于本案所涉工程;***对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经审查,昱林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力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提交鉴定现场勘查的现场照片19页,拟证***公司没有按照**清单种植,鉴定机构鉴定时没有测量树木高度,大小、数目、品种没有分类,证据由现场技术员拍摄,原始载体为手机。经质证,昱林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1.鉴定机构先后两次到达现场,昱林公司也参加了,没有见到有人拍摄照片;2.鉴定机构对现场的植被进行测量时拿了专业的设备,照片上也没有;3.鉴定时做了现场勘查记录,各方都签了字,鉴定程序没有问题。宏光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同意***的证明目的。经审查,***虽提交了证据原始载体以供核实,但该证据不能显示由谁进行拍摄,且根据一审中鉴定机构最终以三方勘测现场种植实际情况出具鉴定意见的事实,对上述证据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绿化工程价款及违约金如何认定;2.案涉绿化工程税金承担主体及金额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1。(一)关于绿化工程价款认定。首先,昱林公司与宏光公司签订的《**御苑住宅小区冬季绿化工程(1)、(2)》第三条约定,工程总价为暂定价,最终以双方确认的结算价为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以第三方审核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故宏光公司称应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的审核报告中,载明的五标段实际绿化种植工程审定金额607388.87元认定案涉绿化工程价款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次,一审法院在双方未进行结算,且均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验收会签时实际种植情况的前提下,委托鉴定机构对昱林公司栽种**进行现场清点勘验。鉴定机构分别于2021年12月9日、2022年6月15日到场对案涉绿化**及灌木进行现场勘验,一审承办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在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鉴定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单价,结合核查统计清单、勘验时的实际种植情况等综合认定案涉**总造价为667964元,鉴定结论客观、真实,符合本案基本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最后,昱林公司及宏光公司、***收到鉴定报告后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均予以答复,并根据相关证据情况及时更正鉴定结果。各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该鉴定意见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故一审法院以甘肃正达恒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妥,案涉**价值应以鉴定意见确定的667964元计算。 (二)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认定。首先,根据冬季绿化工程**清单(1)、(2)及**御苑住宅小区绿化工程**管护核查统计清单、鉴定机构现场勘验记录可知,昱林公司种植的种类、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清单内容不符,昱林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不符部分内容及对应工程款进行了补充约定。2020年4月13日,瓜州县城乡规划局向瓜州县明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绿化整改通知书,载明**御苑小区存在绿地管护不到位的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案涉工程虽然经整改通过了会签验收,但不影响认定昱林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履行的客观事实。其次,从合同行文顺序来说,结算条款在前,分期付款时间条款在后。从合同履行过程来说,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为暂定款,如双方未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固定,则不能明确每期应付的工程款金额。故适用分期付款时间的前提为双方已对案涉工程验收并结算完毕。2020年5月15日,瓜州县榆林巷三期(**御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配套项目第五标段绿化整改验收会签完毕,双方未及时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最后,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公司向宏光公司提交结算报告,双方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结算。昱林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整改验收完毕后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了提交结算报告的合同义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昱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履行、怠于结算的行为,宏光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存在怠于结算的行为。对迟延付款的损失,双方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以宏光公司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判令宏光公司自会签验收次日起承担迟延付款违约金,判处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昱林公司要求宏光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宏光公司上诉称应以其向建设方出具的税票税率为标准,扣除昱林公司在案涉工程中的应纳税额。经查,案涉冬季绿化工程合同中均未对税率、税款承担进行书面约定,宏光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此达成了补充协议,且支付工程款与纳税开票系不同性质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故本院对宏光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昱林公司所提不承担鉴定费的上诉主张。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等诉讼费用,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比例和数额。一审中,昱林公司对于已收取鉴定费数额未提出异议,故一审对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用负担数额的认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昱林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瓜州县昱林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21)甘092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撤销(2021)甘092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上诉人瓜州县昱林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按照一审判决认定金额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16元,由瓜州县昱林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16元,瓜州县宏光建业有限公司负担7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筱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