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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冀0530民初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50元,由原告新河县启闭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秋丽
书记员 张瑞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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