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

***、陇县南峡沟水库管理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民初31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10月4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陕西省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县南峡沟水库管理站,住所地:陕西省陇县城关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2743554594XC。 负责人:***,任站长。 委托代理人:***,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30604602。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6年4月6日,汉族,汉中市南郑区人,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陇县南峡沟水库管理站、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7元,依法收取67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高 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