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民初1832号
原告:***洲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工业园区南区纬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洲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洲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洲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洲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洲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