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博创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624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博创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工业园银河街181号1栋办公楼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疆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4层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博创盛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广吴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北控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北控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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