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2074号
原告:淄博汇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山张社区***附线与商城路交叉路口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通达广场1号A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汇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淄博汇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汇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