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寿光市利用亚行贷款地下水漏斗区域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局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783财保29号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09863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寿光市利用亚行贷款地下水漏斗区域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金海路商务小区五号楼B座寿光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利用亚行贷款地下水漏斗区域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局银行存款9529171.6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为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2024年1月19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利用亚行贷款地下水漏斗区域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局银行账户存款9529171.6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