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执异83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09860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汇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山张社区***附线与商城路交叉路口西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7799269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公司)与淄博汇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汇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予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淄川区人民法院依据(2023)鲁0302财保759号查封了淄川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本套房产已经在(2022)鲁03执异89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明确认定: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2、在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3、***已经支付该房全部价款,并办理了全部合法合理的手续;4、非***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该裁定已经生效,并且(2023)鲁0302财保759号与(2022)鲁03执异89号查封保全的涉案主体完全相同,属于重复查封。请求解除(2023)鲁302财保75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丽城小区1号楼2**702”的查封措施。 审查查明,申请人中国电建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案号为(2023)鲁302财保759号。我院于2023年5月18日依据(2023)鲁0302财保75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了淄博汇鼎公司名下位于淄川区商城路××路××开发区××社区棚户区改造(丽城小区)房产共56套(包括丽城小区1号楼2**702在内),查封期限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 另查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2021)鲁03执保65号案件过程中,案外人***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查封淄博汇鼎公司名下丽城小区1号楼2**702室房屋提出异议。经审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2)鲁03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淄博汇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淄川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室的执行。后中国电建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3年1月1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鲁03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告中国电建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原告中国电建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上述事实,有(2023)鲁302财保759号卷宗、(2022)鲁03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2023)鲁03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案外人***是否系案涉房产的权利人,该权利是否合法有效并足以排除执行。关于上述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认定***系淄川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房产的权利人,该权利合法有效并足以排除执行,且(2022)鲁03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已生效。因此,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淄川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室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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