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8080号
原告:陕西高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法定代表人:陈小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御博,陕西益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陕西益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梁向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维清,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民,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高坝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高坝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高坝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高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8元,减半收取计3294元,由原告陕西高坝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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