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50号
原告:延川同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延川同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川同信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延川同信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