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延川县义贸建材店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延川县某某水库工程项目部、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49号 原告:延川县义贸建材店,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经营者:***。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延川县***水库工程项目部。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延川县义贸建材店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延川县***水库工程项目部、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川县义贸建材店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延川县义贸建材店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