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陕西民意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23民初138号 原告:陕西民意建材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泾阳县泾干街办大训堡村泾河桥头北路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沣东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民意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民意建材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