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延川阳宇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民初1461号 本院2023年11月24日对原告延川阳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陕0622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调解书第二页第四行“2023年2月8日”补正为“2024年2月8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