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22执1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005xxxx77000000xxxx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798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执行员 李 鸿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