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西***建材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22执1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005xxxx77000000xxxx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798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执行员  李 鸿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