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81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19689254.59元,并以19689254.59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第三人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410833.45元,并以2410833.4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90元,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27670元,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8264元,第三人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356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有大额可供执行的款项,因被执行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法院执行案件较多,本院依法对其全部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保险等信息。 3、本院到韩城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韩城市高新区泌惠路以北工业化集成建筑生产基地PC项目一期工程4号、5号、7号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因上述房产均有首封,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上述查封的房产。 4、本院对被执行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