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5民初1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虽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但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综上所述,本案应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即管辖法院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当前卷宗材料来看,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引发的分包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所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驹 审 判 员  李 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欢 书 记 员  王玉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