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7102民初1441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两兄弟五金建材经销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两兄弟五金建材经销处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两兄弟五金建材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两兄弟五金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