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终2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山,陕西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604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9月17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074548861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濛,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韩城市龙门镇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1Q9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9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韩城市龙门镇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50元,减半收取230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