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702执保848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5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报如下:
执行局依法解除被保全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屏县支行(账号为2406********)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702执保848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3年12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