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陕西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何新、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民终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锦园国际广场21层2102F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B0UD4R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镇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60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24)陕1025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942元,由陕西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