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辖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海西科技园中国冶金地质大厦B栋第18层11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国,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建永泰闽投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白云乡岭下村青兰18号。
法定代表人:严水霖,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永泰闽投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2)闽0125民初5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公司上诉称,本案的纠纷为合同纠纷,并且没有约定履行地,***的诉讼请求为支付所谓的“工程款”,该案的争议标的应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永泰县,系适用法律错误。***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闽侯县,因此,本案应当移交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福建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而产生的纠纷,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因本案的项目工程所在地在福建省永泰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雅典
审 判 员 林 辉
审 判 员 庄彩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建彪
书 记 员 方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