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602民初354号之一
原告:南宁市顺德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快环建材市场D3栋29-1号。
经营者:黄思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崇新大厦1号楼108A8房间。
法定代表人:郑斌。
原告南宁市顺德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明娟
人民陪审员 苏丕雄
人民陪审员 河水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