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937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甲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环湖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675383142C。 法定代表人:王梓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崇新大厦1号楼108A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705261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甲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钱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