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8601民初97号
原告: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勤业(普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勤业(普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崇新大厦1号楼108A8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变压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