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505民初74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河阳村潘厝30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潘店镇安寨村20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86********。
被告:洛阳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南衙村德龙社区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3X8YG9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崇新大厦1号楼108A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705261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洛阳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庄 一 虹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