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5民初1198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