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7775号
原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1079号。
负责人:***。
原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154.50元,由原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