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与***、岳阳市光陵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21民初1084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岳阳市光陵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乡蔡家村易家组1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赤峰龙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东段南侧松山汽贸商住楼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义,经理。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中国通号院A座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光陵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赤峰龙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43795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6日,被告赤峰龙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承建设的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新黔张常铁路通信信号房建工程分包给被告岳阳市光陵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2018年9月20日,被告岳阳市光陵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被告***将承包的工程劳务承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民工为其提供劳务并完成了房建项目部指定的工作,至2019年元月30日,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43795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支付。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工程属于新建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铁路“四电”及相关工程的一部分,本案是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范围,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虽然是劳务合同纠纷,但此纠纷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建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