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玉溪嘉鑫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7102民初69号
原告:****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新西河路边黄官社区十组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PL0BT21。
法定代表人:徐德军,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中秋,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中国通号大厦A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85938。
法定代表人:周志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通号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登记立案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以已与被告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自愿按照该和解协议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计2310元,由原告****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会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毛东青
书 记 员 夏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