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9241号
原告:***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海门办事处海门一社(云南高翔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内)3幢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68846260A。
法定代表人:曾平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曾洋,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中国通号大厦A座20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85938。
法定代表人:周志亮。
原告***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