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1045号
原告:通号嘉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西CBD金融中心第11层1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中国通号大厦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百盛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盛星乐,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超,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杭温高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503室-1。
执行事务合伙人:百盛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超,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号嘉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百盛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杭温高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通号嘉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号嘉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号嘉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通号嘉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