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3民初1853号 原告:吉林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制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欣彤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中国通号大厦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平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广电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首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16年5月,四平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路九经街东侧400米至接融大街管廊项目发包给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承建。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股的公司。2017年4月1日,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接融大街K4+050.015-K4+490.64段管廊主体结构及附属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劳务费暂估价6,498,551.00元。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余款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后双方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对施工范围等进行了变更。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完成了施工,该工程最终结算价为5,540,001.71元,2019年1月6日该工程质保期已届满,但被告迟迟不予返还质保金,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277,000.0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7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至起诉时已实际发生42,173.26元,以上合计319,173.35元;2.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吉林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显示地址不符,无法联系到收件人,无法通知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到庭应诉,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吉林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新的准确住所及联系方式,属无明确的被告。原告吉林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在明确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准确住所及联系方式后,再行告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3元,退还原告吉林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