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8603民初3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中国通号大厦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75元,减半收取11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