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凯特鲲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9747号
原告:北京凯特鲲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华源四里****-S08。
法定代表人:沈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丽泽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院**楼2050-1/div>
法定代表人:淡长朋。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汤晓浩。
原告北京凯特鲲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丽泽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向北京凯特鲲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的,将按撤诉处理,但北京凯特鲲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北京凯特鲲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凯特鲲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洪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