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

天津信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7741号
原告:天津信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芦新河村幸福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王存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会博,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刘红明,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信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 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颜维维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