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

天津信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7741号之一
原告:天津信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芦新河村幸福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王存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会博,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刘红明,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信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2022年11月25日原告天津信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维维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