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凯特鲲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5456号
原告:北京凯特鲲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华源四里甲7号13#-S08。
法定代表人:沈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彩凤,北京礼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丽泽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3号楼2050-1。
法定代表人:淡长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王睿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强,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凯特鲲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丽泽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凯特鲲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凯特鲲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凯特鲲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11元,减半收取计8605.5元,由北京凯特鲲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李冬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