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1民初13960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秀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盈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湖苑14号楼36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第三人天津盈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按规定应交纳案件受理费而未缴纳,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封 陈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