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26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朋,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学翠(系**朋母亲),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784号。
法定代表人:魏枫,总经理。
上诉人**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3民初10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朋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曲
审 判 员 胡铭俊
审 判 员 申光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庄 敏
书 记 员 陶叶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