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26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784号。
法定代表人:魏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龙,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3民初10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1.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曲
审 判 员 胡铭俊
审 判 员 申光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庄 敏
书 记 员 陶叶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