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06民初257号 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7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6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洋沙山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7145971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建设公司)与被告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通信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年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信建设公司以被告万年旅游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002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2002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同期LPR标准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万年旅游公司答辩称,对原告的起诉的诉求和事实理由均无异议,现在公司资金紧张,无力偿还该笔款项。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通信建设公司与万年旅游公司签订《合同文件》,约定万年旅游公司将位于北仑区春****山湾海港城项目二期B区通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给通信建设公司施工,工程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为429000元。双方还约定了施工进场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30%,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后支付工程总额的30%,余款40%在工程施工结束后且通过通信工程单项验收签字盖章后6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工程款支付前,通信建设公司需报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及对应金额的11%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信建设公司与万年旅游公司进行结算,并签订《结算书》,一致确认涉案工程结算价为427424元。通信建设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8日、2021年1月25日向万年旅游公司出具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金额合计427424元。万年旅游公司已向通信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307400元。 以上事实,有通信建设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结算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以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通信建设公司与万年旅游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万年旅游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单位,应按约向施工单位通信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不付,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通信建设公司起诉要求万年旅游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0024元,并要求万年旅游公司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以120024元为基数按同期LPR标准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24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1日起以120024元为基数按同期LPR标准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宁波万年基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张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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