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3211号
原告:青岛诚华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南京路18号6号楼4**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MQ340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浩瀚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蓼***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FAW5X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7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60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诚华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浩瀚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诚华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诚华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浩瀚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因变更诉讼请求退回1007元,余款25元及保全费926元,由原告青岛诚华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