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民初5387号
原告:***,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脉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豪苑一单元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X23949390H。
法定代表人:崔迎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江汉区解放大道7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60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3057753250。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国脉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572834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息暂计160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三局公司、铁塔公司对案涉项目在欠付款项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国脉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644953.5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依法判令被告三局公司、铁塔公司对案涉项目在欠付款项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4年4月30日,原告申请自愿撤回对各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国脉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原告***负担5100元,剩余45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胡 援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