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巨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5844号 原告: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8786560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