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95号
原告:***,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搏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胜大厦A栋3层A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72039365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搏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Ο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