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81执224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8日,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申请执行***、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81民初78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限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530.7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个人处的款项78530.7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