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神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2011)西民三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7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崔站发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房产、车辆。现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被我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6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洛阳神元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法院执行程序并无异议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亮******
审判员武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