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联友钢铁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3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五执补字第001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联友钢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在安徽省联友钢铁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1)五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霄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